档案管理办法
来源:办公室
作者:
点击数:1363
发表时间:2016-03-02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归档范围:科技档案包括各类项目的申报文件、可研报告、实施方案、项目合同、结题报告、鉴定证书、成果申报中形成的资料及获奖证书;文秘档案包括文书、职称、劳资和人事档案;财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
二、归档要求:科技档案由科研管理科负责收集整理,当年获得的品种审定、获奖、成果鉴定证书、结题资料(包括项目申报、实施期的所有资料装订成册)等应交单位归档保存的,由科研管理科提出移交清单,12月15日前统一交档案室管理。对故意损毁、丢失、拒交的要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文秘档案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按要求归档管理;财务档案由总务科负责收集整理,按规定要求将永久管理的资料归档管理。
三、档案管理:1.所有档案资料由专人管理,归档时要健全移交手续,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整理,分类、编目归档并建立电子档案。2.档案不能外借,本院工作人员查阅档案,需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外单位工作人员查阅时要有对方单位介绍信,从严审批。3.要建立严格的查阅登记制度,查阅者对档案不得沾污、撕破,确保档案完整无损。4.档案如需复印,须在借阅申请表上注明,并取得相关人员和领导的同意后,在管理人员的监督下按需复印。5.档案保管期限分别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经相关领导批准相关人员签字后方可销毁,并建立档案销毁清册。6.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做到防潮、防火、防虫、防盗。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发展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