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副产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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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3-02
为了加强科研副产品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副产品是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农产品。
第二条 科研副产品由研究所(课题组)及时收获。
第三条 科研副产品实行属地管理,由试验站和研究所(课题组)共同负责,科研管理科监管,统一入库、建立台账,一式三联,科研管理科、试验站和研究所(课题组)各持一联。
第四条 入库实物除用于试验示范种子外,由总务科统一监管处理并进入试验站账户,主要用于补贴大灶、改善伙食。
第五条 研究所(课题组)要与试验站密切配合,加强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管理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