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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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3-02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院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管理
第一条 科研项目包括:一是国家、省市下达的计划项目;二是与有关单位合作实施的协作项目;三是单位自列项目。
第二条 科研选题必须了解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国家、省、市投资导向和产业政策,紧密结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进行充分调查论证,提出并认真撰写项目论证报告。
第三条 项目论证报告由研究所或课题组提交信息产业发展科初审,重大项目院学术委员会协助论证审核后,院务会研究申报立项。
第四条 科研项目主持人和参加人员由院里统筹安排。
第五条 项目立项后,由研究所或课题组按照实施方案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和经费预算,院务会审定下达年度实施计划,项目由主持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计划内容,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六条 院里对科研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及时了解掌握各项目进展及执行情况,各研究所或课题组必须及时提供有关材料。
第七条 项目完成计划目标任务后,完成人员要严格按参加项目时间及工作量大小准确排名,研究所审查后提前一个月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经院学委会审查并组织验收后,向相关部门申请验收。
第八条 因主观原因未能按期结题的课题组成员和所在单位不能评先选优,不能承担新课题。
二、成果管理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