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确保党政领导班子议事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党章》及行政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农业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全局观念,维护班子团结,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2.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一切重大事情必须由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
3.坚持主体责任。在院党委领导下,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各科室(所、站、中心)负责人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
4.坚持实事求是。从全院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和法律法规,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二、议事形式
议事基本形式是党委会议、院务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必要时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党委会议、院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
三、议事程序
议事时,应根据讨论事项分别召开相应会议进行。提交会议的议题,应由相关科室(所、站、中心)提出,汇报分管领导审核,与主要领导沟通后,由办公室汇总并汇报会议召集人安排会议进行研究和审定,并通过会议表决通过。
四、文件审批
1.党委文件须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党委成员审核签发。
2.行政文件须经院务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3.凡经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发出的文件或会议纪要,由业务科室起草,办公室审核,按分工送请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发。
4.中央、省、市党委和政府及其部门印制的文件,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送请党委书记、院长批办,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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