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工作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院微信工作群的应用,保障微信工作群运行高效、内容规范、信息畅通、互动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微信工作群的定义。由我院组建用于工作交流和任务部署,为群成员交流工作、通报情况、传递信息等提供方便的各类微信群。
第三条 微信工作群的建立。建立“市农科院全体干部职工群”和“市农科院副科级以上干部群”。“市农科院全体干部职工群”由在职的院领导、全体工作人员组成;“市农科院副科级以上干部群”由院领导、各科室(所、站、中心)负责人和副科以上干部、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 微信工作群的管理。微信工作群由群主负责日常管理,群主由院党委指定。群主负责微信群成员的准入、准出,负责对微信群内成员聊天内容的监督、违规处理等;负责对不应加入或未实名加入人员予以剔除出群;对群成员发布非工作性质等相关内容有权予以制止,及时终止不合时宜的话题和言语;对群成员发布的有利于全局性工作的信息、意见建议,要及时做好记录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五条 微信工作群的使用。微信工作群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文字、图片和语音三类。文字应精炼准确,图片应真实清晰,语音应洪亮清楚。群成员要坚持登录微信,定时查阅群消息,对任务布置、工作问询,要第一时间给予回应,保持联络畅通、信息对称。群内提倡正能量内容的原创和转发。
第六条 微信工作群的纪律。微信工作群信息发布要遵守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要求,群成员要把政治纪律挺在前面,自觉抵制各种错误言论和网络谣言,做到“十不准”和“十严禁”。
“十不准”
1、不准散布传播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2、不准泄露党和国家以及单位的秘密,传送、散布涉密或单位内部文件资料。
3、不准制造和传播各类谣言,转发虚假消息、小道消息或影响社会稳定、未经证实的非官方消息。
4、不准转发有违社会公德、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低俗文字和图片、音视频。
5、不准从事赌博、宗教和邪教活动,转发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等信息。
6、不准利用微信群编织“关系网”,搞“小圈子”、小团伙,拉帮结派、拉票贿选等。
7、不准违规开网店、做微商,从事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的推销、推广活动。
8.不准违规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
9.不准公开谈论和透露他人隐私,在朋友圈对所从事工作泄私愤、发牢骚。
10.不准利用微信从事其他与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活动。
“十严禁”
1、严禁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不得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发表或转发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政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2、严禁丑化党和国家形象。不得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
3、严禁泄露党和国家以及单位的秘密。不得谈论传播涉密或单位内部敏感事项,散布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纪律规定的信息;泄露、扩散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调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4、严禁散布传播谣言。不得制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类谣言,散布所谓“内部”消息、小道消息或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消息。
5.严禁传播低俗涉黄信息。不得出版、购买、传播非法出版物,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教唆犯罪的信息,制作、传播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社会公序良俗等其他有严重问题的文章、言论、音视频信息。
6、严禁从事非法营利活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开网店、做微商等营利性活动,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等电子礼券。
7、严禁利用网络拉帮结派。不得利用微信群编织“关系网”,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拉票贿选等。
8、严禁参与网络非法活动。不得组织、参与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不得通过网络组建结社,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
9、严禁开展非法宗教活动。不得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10、严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利用网络泄露他人隐私信息,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对领导和同事品头论足,对所从事工作发牢骚,传播负能量。
第七条 微信工作群的安全。群成员应加强手机管理,上网运行时应设置相关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丢失、失密。群成员因工作原因调离的,管理员应及时调整。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人员的处理。凡违反本办法,在微信工作群发布、转载、传播各类错误言论和网络谣言,影响社会公德和职工团结、干扰单位各项规章执行的一经出现要追究当事人及科室(所、站、中心)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发展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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