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各类印章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印章是指党委印章、行政印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分管财务领导、会计及出纳个人印章等。
第二条 党委印章和行政印章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用章;财务专用章由总务科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用章;法定代表人、分管财务领导、会计及出纳个人名章由本人自行保管和用章。
第三条 因人员变动或岗位调整等原因需调整印章保管人员岗位时,必须进行移交手续,并注明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移交时间等。
第四条 公文用印以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发原件为依据,未经签发不得用印。
第五条 非公文(合同、证明、便函等)用印,由经办人填写《非公文用印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填写《平凉市农业科学院非公文用印登记表》后方可用印;如遇分管领导临时有事不能审核签字的,需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核实后可先予盖章,等分管领导返回后及时补办有关审批程序;必要时需根据情况报请党委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凡有存档价值的重要文件和材料,盖章后应留存一份,以备归档,留存文件由印章管理人员管理和整理归档。
第七条 财务专用章用于银行票据等业务时,需报请分管财务院领导悉知同意后,由总务科主要负责人授权印章保管人员按规定用印,用印后需进行登记以备查。
第八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党章使用规定,不得擅自用印。各类印章一律不准在空白纸、空白表及空白介绍信上使用。
第九条 印章原则上不得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需外出使用印章,需填写《外带印章申请单》,党委印章必须经党委书记批准后,行政印章和财务专用章必须经院长批准后,方可由印章管理单位派专人携带印章外出。用印前必须请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印章外带期间,申请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凡与申请事由无关的盖章单位一律不予承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条 未经过单位用印申请、审批或登记的文件、成果、证明等材料,单位一律不予承认,并追究当事人和印章保管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