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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暂行)-规章制度-平凉市农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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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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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11
发表时间:2025-01-1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院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平凉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平发〔20172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强化科技引领加快创新型平凉建设的意见》(平办发202146)、《关于鼓励支持科技人才服务全市产业企业项目发展的意见》(平办发202151)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我院在编在岗职工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转让、许可,以及为政府、企业、团体或个人等提供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是指院属各研究所(课题组)??萍汲晒瓿扇?,是指对成果实质性内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研发团队和个人。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是指在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产业化等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及管理服务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单位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以及交易过程中的评估、鉴定等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技术服务类净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利用我院科研、人才、实验平台、试验场地等资源和优势,通过为政府、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益,扣除服务中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后的收益。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合理利用资源;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发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有利于我院科技创新事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原则,依法且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成果转化科是管理服务全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办法的制订、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搭建、进行科技成果宣传推介(组织开展或参加各类成果洽谈、交易活动等)、科技成果转化审核备案和协调、组织成果转化人员开展系统培训(培养各层级技术经理人)、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汇总、上报、绩效评价和考核等工作;总务科负责指导院属单位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收支核算、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监督等工作;科研管理科负责科技成果登记和认定、成果技术档案收集归档等工作;各研究所(课题组)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科技成果定价、转化形式、合作方的确定、公示、合同的签订及转化收益分配方案的提出等,并对科技成果成熟、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基于市场对科技成果的需求,以下均属于可转化的科技成果:

(一)审定(登记)品种;

(二)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著作权、技术秘密等;

(三)粮、油、果、菜等优质高科技农产品;

(四)亲本材料等物化形式成果;

(五)检验检测、工程咨询、专家咨询、专业评估、发展规划、技能培训等技术服务;

(六)政府、企业、国家认可许可的国际机构等购买服务;

(七)我院注册登记的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商标和品牌等。

第九条 科技成果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有偿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有偿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待产生收益后再支付许可费;

(七)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条 科技成果的交易方式、交易价格、收益分配方案以及相关制度、办法等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实行学术委员会评估,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等制度。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流程为申报、审核、定价、公示、重大事项审批、签订合同、留档备案、实施转化。

第十二条 院里鼓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优先通过公开的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将科技成果公开挂牌交易、拍卖;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的方式实施转让。采用协议方式定价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负责,科技成果完成人参与协商,学术委员会评估,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定价,并于合同签订前,在本单位公示拟交易的科技成果名称、概况、转让方式、拟交易价格、拟受让单位基本情况、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业绩纳入对各单位的考核体系。研究所(课题组)应在单项成果转化交易合同签订1个月内,将交易成果的名称、成果内容、转化方式、合同金额等信息报成果转化科备案。

第十四条  不论以何种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院属单位都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容、方式和双方享有的权益及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

第三章 技术权益和收益分配

十五  院属各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权益归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所有。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十六条  院属各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签订协议,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不得擅自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成果。

第十七条  各类成果转化收入中扣除相关税费、设备费、人员费、科技成果维护费、交易过程中的评估费和鉴定费等直接费用后的净收益(前期的研发费用不计入直接费用中),用于奖励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十八条 成果转化净收入实行奖励性分配,以调动和激发科技人员参与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分配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取得的净收益,70%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为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30%由院里统筹管理。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7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及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30%由院里统筹管理。

(三)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四)通过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类净收益奖励分配:70%奖励给为完成技术服务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30%由院里统筹管理。

第十九条  院在编人员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报成果转化科备案后,经办公室和总务科审核确认后,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按照国家和省上相关政策计缴个人所得税,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实行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完成人的奖励,由科研团队负责人根据参与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分配方案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下列行为并对院、所造成名誉或利益损害的,依据情况对当事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给予处分和处罚。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当事单位和当事人自行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单位知识产权、私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科技成果的;

(二)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不入单位账户的;

(四)私自索取或接受受让方现金、物品及其他利益输送的;

(五)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的;

(六)为获得非法转化收益,私自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的;

(七)泄露研究所(课题组)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八)其他违反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退休、调离人员应将成果、试验材料、档案资料等全部交给原单位,并与原单位以书面协议形式约定保密的范围。其所有成果、试验材料及技术等为我院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带离或转让他人,未征得原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对外提供科技成果信息和关键性技术情报,如有违反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在单位负责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成果转化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我省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实施过程中,与国家修订或新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修订或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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