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申报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鼓励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条款;
2、紧贴我市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和生产实际;
3、明确专利的权属归单位所有,本规定所指专利为职务专利;
4、专利的代理费和维护费由单位承担;
5、对不遵守职业道德、不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以及在受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影响期内的人员不得申报专利。
第二条 申报要求
1、发明专利不限定数量,优先申报;
2、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个科室(所、站、中心)原则上每年申报不超过2项;
3、计划内项目下达的专利任务按项目要求执行。
4、申报专利单位为平凉市农业科学院;
5、合作申报专利第一完成人必须是本院职工。
第三条 申报程序
1、申报科室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分管领导审核;
2、院学术委员会评议审查;
3、院务会议审查。
第四条 专利费用
1、专利费用指专利申报和维护阶段的费用;
2、专利须有项目支持,专利费用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3、专利申报费报销需签订代理合同书,公对公转账后,按发票数额据实报销;
第五条 专利管理
1、倡导专利完成人发挥聪明才智,发明创造有价值可应用的专利,严禁仿造、抄袭、剽窃等不法行为;
2、各科室(所、站、中心)要大力支持鼓励科技人员开展创新创造和发明专利,同时要严格把好初审关,确保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积极做好专利的推广应用;
3、院学术委员会要严格把好审查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民主评议无记名表决的方式进行审查,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后方可提交院务会议审查;
4、专利的管理、维护、转让由申报科室(所、站、中心)和成果转化科负责;
第六条 本制度由成果转化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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